老党新说,2011年7月1日更名为 老党有说法 声明:恪守职业道德及做人准则,不涉及企业情况,不评论他人是非,不攻击竞争对手。写吾所想,记吾所悟。
对“4天上网139小时”事件的认识
2011-02-13 10:30:36
[ 上一篇 |
下一篇 ]
北京某运营商用户“4天上网139小时”一事,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,对该运营商的形象造成相当大的负面影响。该运营商不得不专门就此事发布说明,解释问题的由来。
坦率地说,运营商发布的相关说明是符合当前实际情况的。但从网上的反映来看,这声明非但没有达到消除不良影响的预期目的,反而进一步加剧了许多人的不满情绪。
出现了这种结果,是谁的过错?
这个问题的实质,是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运营商计费情况的不理解、不信任。运营商的计费问题,历来为社会公众所关注,也最为消费者所诟病,为什么出现这种状况?作为运营商员工,我想,就算有运营商计费系统不科学、不透明的因素,最大的因素还是社会公众对计费问题的不理解。
但正所谓,没有不合格的消费者,只有不合格的产品。出了问题时,企业指责消费者没有弄明白合同文本或相关国家标准是没有意义的。当事人也许会耐心听你解释,可大多数的旁观者只是匆匆的过客,没有人会去探究事情的来龙去脉。这类事件一旦成为新闻,不论真像、结果如何,最终对企业的影响往往都是负面的。
我认为,“4天上网139小时”事件促使运营商要足够重视以下两点:
其一,运营商作为通信行业的专家,有责任就一切资费问题向客户解释清楚,尤其是应在问题未上升为新闻事件前。从这件事来看,在客户办理更改套餐手续时(把用了一年的不限时包月宽带换成了每月40小时的套餐),营业人员没有解释清楚计费问题;在客户进行投诉时,相关客服人员没有解释清楚相关问题。最终导致用户不满升级并上升为新闻事件。
其二,运营商是资费计费的专家,可运营商不能期望每一个客户都成为通信资费计费问题的专家。运营商在做到不让“不法分子”钻运营商的空子的同时,也要最大限度地为客户着想,避免沦为社会公众眼中的“不法分子”。
再以这个用户来谈(假定为情景一),这个用户是用路由器上网,上网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21:42:26开始, 2011年2月3日16:35:46结束,总时长139.02小时。根据2005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》的相关规定,从用户上网起始到结束为一个完整的通信消费行为。据于此,该用户本次上网总计费时长139.02小时,其中1月份上网时长74.34小时,2月份实际上网时长为64.69小时,1、2月份前后7天合计上网139小时。
可以看出,运营商可以精确计算出用户分别归属于1月份、2月份的上网时长,却以行业标准为依据合并计算为2月份的上网时长。这引起社会公众的质疑,便有人主张计费应为客户着想,应“人性化”,要按月份分别计费,从某种意义上讲,也是有道理的。
再假设情景二:这个用户1月份办理的是40小时计时,而2月份变更为包月时长,那么,这个客户的计费时长又如何确认呢?
如果将这个用户上网人为分为两月计费,则1月计费时长为74小时,2月计费时长为64小时,但由于2月包月因素,对此用户有影响的则仅为一月份的上网时长。
可要是这样,这个用户完全可以以2005年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,要求运营商合并计费,将相关上网时间均计入二月费的包月时长中。
碰到这种情况,运营商又应如何向客户解释呢?计费问题,确实是一门学问。
与此事类似的问题还有:在高速行驶的汽车或火车上,当你刚拨通手机时,正处于济南范围内,可当你挂断电话时,已到了泰安境内,这种情况计费系统是如何计费呢?
根据相关规定,从用户拨打电话起始到结束为一个完整的通信消费行为。这种情况只会按一种情况计费,即以你发起打电话的所在地济南计费。如果你是济南的用户,那么,算你走运,可如果恰巧你是泰安的用户,你就不是那么好运了。
导入论坛
收藏
分享给好友
管理
举报
TAG:
北京
用户
运营商